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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用“红榜”和“黑名单”倒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2024-06-29 11:0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65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6日从安徽省农委获悉,该委5日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政策,提出将实施“红榜”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

安徽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刘强介绍说,根据近日印发的《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各级农业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发布和“黑名单”备案工作,重点对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收购贮运企业;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已于印发之日起试行的该制度规定,“红榜”执行标准为新获得省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等;“黑名单”执行标准为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红榜”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榜”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榜”企业。

“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20日内,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核实后报省农委质监处。省农委质监处审核后认为整改到位,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黑名单”,延长期限1年。

此外,安徽省还明确要求,“红榜”和“黑名单”管理与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新华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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