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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食品 吉林三家企业遭曝光

2024-06-29 11:1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6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2月5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5批次不合格样品。其中,水产制品3批次,酒类2批次,为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永吉县新购物分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集安市福源超市三家企业所销售。

根据公告显示,标称延边百川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丝(微辣)中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标称辽源市会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明太风味鱼两批次(生产日期:2016年7月18日和2016年7月20日)中均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标称吉林省长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钱中钱(白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标称吉林省长红(长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钱中钱(白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挥发性盐基氮(tvb-n)指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此类物质具有挥发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特别是蛋氨酸和酪氨酸,因此营养价值大受影响。根据《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挥发性盐基氮≤25mg/100g,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不含干制品和腌渍制品)≤30mg/100g。

酒精度即酒的度数,表示酒中含乙醇的体积百分比,通常是以20℃时的体积比表示的。酒精度不达标主要是生产单位检验器具不计量,造成检验结果存在偏差,同时,不同的工作人员测量的结果也会产生误差。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吉林、通化、辽源、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ink">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通化、辽源、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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