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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食品药品“黑名单”新规试行

2024-06-29 12:4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64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日前,济宁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布《济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其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均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并进行公布。《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凡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均要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同时,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据了解,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全市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自作出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东方圣城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济宁:食品药品“黑名单”新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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