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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省级抽检有1次不合格 生产经营者将被“加检”

2024-06-29 14:3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2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 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调高风险等级,接受监督检查频次也将增加。

12月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将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 四个等级。沈阳市食药监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等级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结合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两方面确定,并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下一年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风险等级以及《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办法》 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a级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b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c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d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这些行为将被调高风险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上调一个等级:

故意违反ink">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更重处罚的;

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辽沈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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