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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三批)

2024-06-29 15:4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1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三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刘某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类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来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勇成烘焙店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勇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泓安堂(烟台市)医疗有限公司蓬莱唐君同诊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泓安堂(烟台市)医疗有限公司蓬莱唐君同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裕谦酒水批发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裕谦酒水批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东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裙带菜案

2023年5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烟台东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生产日期:2022-12-27)铅(以pb计,干重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裙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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