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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注意了!韭菜(苔)"双证"齐全才能在滨州销售

2024-06-30 08:1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5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0月 20 日全省推进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拿出措施,贯彻会议精神要求,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衔接,确保滨州市场销售的韭菜和韭苔需要提供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才能销售。

为切实筑牢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生产组织化、实现精准监管,我市全面推进韭菜产品合格证市场销售凭证“双证制”管理。双证即合格证和销售凭证。合格证是对韭菜产品安全的保证。韭菜产品的种植户(生产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的依据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就是食用农产品一票通。

对进入滨州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韭菜进行“双证制”管理后,要求经营者要认真查验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实现责任全程可追溯,推进韭菜产品全过程监管。

韭菜产品“双证制”实施后,韭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购买未提供合格证和销售凭证的供货者的韭菜产品,要督促供货者开具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

当前,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食用农产品的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开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全市食品经营者从上述销售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可索取并查验当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该凭证主要解决在滨州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溯源问题,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能通过销售凭证追溯到滨州农产品销售市场的源头。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大众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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