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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6项清单规范“小餐饮”

2024-06-30 09: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86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专用操作区域,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小饭桌应设置独立的食品留样设施设备……10月11日,记者从沈阳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正式下发了《关于打造“小餐饮”“放管服”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对“小餐饮”许可审批实行12项正面清单和4项负面清单,使得小餐饮审批进一步规范化。

据介绍,“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提供服务劳动,向消费者提供餐桌餐具等设施和即时食用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糕点店、小饭桌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指导意见》提出“小餐饮”许可审批12项正面清单,正面清单是开办小餐饮的基本条件。这些清单主要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区域及操作工用具。应当配备冰箱或者密闭器皿,保证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并以明显标识予以区分。应当设置清洗水池或容器,保证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按规定索取合格证。应设置食品存放架,使贮存的食品距离墙面、地面10厘米以上。从事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应配备有盖且不透水的垃圾桶。小饭桌应设置独立的食品留样设施设备。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小餐饮”许可审批做出4项负面清单: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及法律、法规等禁止经营的食品。“负面清单是红线,违反其中一项不予发证,如果继续违法经营,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沈阳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沈阳市食药监部门将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每年到基层监管部门就经营情况进行报备。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辽宁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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