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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下月起实施

2024-06-30 09:5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66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十多种新业态

被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条例》,把食品行业的二十多种业态都列入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既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又涵盖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细化措施和新制度。同时,《条例》还全面吸收了福建省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经验做法,把实践中运行顺畅的监管体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

此外,《条例》还将食品冷链物流、餐饮配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新业态,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监管新难题等列入重点内容,并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方责任,规定了处罚条款。

未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

网络订餐平台将被处罚

当前,食品监管所涉及的业态不断增加,监管领域扩大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冷链物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配送等食品新业态。《条例》的实施,将为破解食品安全难题、解决深层次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如《条例》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网络订餐平台等)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若第三方平台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并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泉州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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