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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一作坊涉嫌生产“地沟油”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06-30 10:2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8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日前,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金某、罗某、林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夫妻陆续在椒江、路桥、黄岩等各大菜市场以均价一元每斤的价格低价收购猪肉摊上废弃的下脚料——猪乳房、膘碎、肚下塌等,并在蓬街镇自己家的临时作坊内进行熬制,制作成劣质的油品。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根据收购的下脚料的新鲜程度可以提炼为食用油和工业用油,其中所生产的560余斤食用油以3.5元每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蓬街镇竿蓬后街早餐店店主金某、林某360余斤,蓬街镇三桥埠头早餐店店主罗某200余斤,以及流动的“炸鸡摊”若干斤。犯罪嫌疑人金某、林某以及罗某明知系劣质油的情况下,仍购买该油并用于店内烹制食品销售给顾客。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黄某使用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金某、林某、罗某明知系利用猪肉加工废弃物资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用油”,仍用于食品制作并销售供人食用,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用猪油”国家标准明确要求,提炼食用油所用的脂肪组织不能包含骨、碎皮、毛发、耳朵、尾巴、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气管、沉渣、压榨料及其它类似物。因而,根据司法解释,利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猪肉加工废弃物等生产、加工食用油的,应当认定为“地沟油”。“地沟油”事件频发,再次警示大家,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今日路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台州路桥:一作坊涉嫌生产“地沟油” 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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