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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社会化出租”符合我国农业实际

2024-06-30 10:4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99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发展,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超过65%,农业生产已经实现了人力畜力作业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

但是,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发达国家尚存一定的差距。然而,农业机械化要实现赶超,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不能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路径,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道路。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发展模式大致有三种,即美国式、欧洲式、东亚式。一是美国式。其特点是地广人稀,农民受教育程度高、技术能力强,农业生产高度现代化,且农机相关的金融信贷服务体系发达,农民有能力购买并操作自有农业机械。

二是欧洲式。其特点是耕地规模适中,农民文化素质高、合作意识强,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也较强,农业生产较多使用中等规模的机器,并且农机合作组织发展水平较高。

三是东亚式。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其特点是耕地资源紧张,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农民倾向于追求单位面积高产量,政府对农业支持强度大、保护力度大,农业生产多采用高成本精细化的小型机械。

尽管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模式有所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农户自有农业机械”。这种道路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户自有农业机械”在我国主要受地理、历史和制度三个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地理因素。我国地域辽阔,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小,而且南北方耕作条件有巨大差异,北方多平原,耕作条件好,有利于机械的使用。南方多丘陵、山地,不利于机械的操作使用。

其次是历史因素。传统小农经济的特点是单位面积精耕细作,投入较多的劳动力,属于劳动力密集型。

三是制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多年以来,“分”的方面,农业家庭经营发展迅速,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在“统”的方面,即合作、联合经营发展方面较为缓慢,“统”落后于“分”的农业经营现状,给农业机械化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我国的农业机械化道路如果像发达国家那样,农户自有农业机械,容易导致农业机械的综合使用效率低。且我国农户购买机械的能力弱,一家一户自持农业机械的可能性并不大。

在这三重制约下,“农机社会化出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可供选择的一条路径。即在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机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出租的方式,让农户购买农机社会化服务。不仅可以提高农业机械的综合使用效率,而且有利于降低农业机械的使用成本、农业生产的生产成本,并促使农户使用农用机械,解放农村劳动力。

未来,国家应继续稳定并视情况增加对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其他财政投入,重点减轻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组织的负担,使之更好地承担起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任务,为广大农业生产主体降低生产成本。除此之外还需因地制宜,在北方补贴目录中,更多地选择大中型农业机械,而在南方补贴目录中,可以更多地鼓励小型农业机械。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农民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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