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荆门:火腿肠过期一天 经销商赔偿千元

2024-06-30 14:0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03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荆门一超市将3根不同批次的火腿肠混卖,结果过期一天却浑然不知,被细心的消费者发现,最终赔偿消费者1000元,还受到食药监部门的处罚。

【案情介绍】

今年4月28日,市民吴先生在荆门市百汇佳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花费45.6元购买了3根品牌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2017.2.11,保质期75天),却发现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1天。吴先生当即致电投诉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今年2月27日从市内某食品批发公司购进该批火腿肠共20支,陈列其超市销售至4月27日后还剩3支,便将其混在其他批次同类火腿肠中一同销售。4月28日,这批过期的火腿肠被吴先生购买并发现。经双方协商沟通,超市当场给予吴先生1000元赔偿。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门市百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款5000元。该公司立马自觉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荆门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荆门:火腿肠过期一天 经销商赔偿千元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