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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冒牌白酒如何处罚

2024-06-30 14:2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45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案情】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饮用从该区某街道一食品店购买的“趵突泉”牌白酒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是假冒产品,要求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该区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联系了该品牌白酒生产厂家,共同奔赴举报现场,并在现场发现标注生产日期“2016/10/08”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28瓶、标注生产日期“2016/08/19”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6瓶、标注生产日期“2016/09/16”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30瓶。经白酒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产品系虚假标注该公司厂名、厂址、标签、生产日期的假冒“趵突泉”白酒,并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厂家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冒牌酒水货值共计4032元。

【分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本案的管辖权以及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冒牌白酒侵犯的是生产者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白酒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先将当事人经营的冒牌白酒依法送检,如果经检测上述冒牌白酒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第二种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如果经检测上述冒牌白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除根据第二种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当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冒牌酒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无论是《商标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相对于《食品安全法》来讲均为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既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有着明确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对于经营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和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于法有据,主体适格。

其次,对多种违法行为要合并处罚。食药监管部门对涉嫌经营冒牌白酒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层层辨析,对于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合并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冒牌白酒涉嫌标签虚假,同时,白酒的质量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触犯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当对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此外,《食品安全法》对标签虚假标注行为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不同。以本案为例,货值金额同样是4032元,前者只需“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后者则需“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若不对冒牌白酒进行检验而直接处罚,难免有避重就轻之嫌。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中国医药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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