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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顾客买到过期腊肉超市拒绝赔偿 法院介入卖八百赔五千

2024-06-30 14:3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87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到超市买东西,没想到却买到过期货,这让一消费者很是郁闷。昨天,记者从灵川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法院的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五千余元。

今年2月9日,吴青(化名)来到灵川县城一超市购物,选购了800多块钱的腊、腊肠等食品。可是,付完钱以后,吴青在检查食品外包装的时候发现这些腊制品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上面写着保质期4个月,那1月就到期了。”吴青找到超市,希望其能给予赔偿。

然而,商家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赔偿。之后,吴青便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举报,超市被处以罚款后,再次拒绝赔偿吴青损失。就这样,8月8日吴青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826.2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

灵川县人民法院速裁庭的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得知超市方是因为觉得自己已经被行政处罚后还要再赔偿,也觉得有些委屈,所以才拒绝了吴青的赔偿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吴青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了你们销售的过期食品时,有权行使法定权利主张十倍赔偿金。”法官跟超市方进行解释,在缴纳罚款承担行政责任之外,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跟超市方沟通解释,超市方与吴青进行再次协商。最后,吴青表示谅解超市方,超市方也同意支付消费者五千余元作为赔偿。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桂林生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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