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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法院首判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2024-06-30 15:1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47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了使生产的食品好看,口感好,潘某竟然在加工食品时加入一种神秘的“调料”,使消费者在享受美食时,身体却在无形中受到侵害。日前,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潘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据了解,此类判决系新罗区法院首次作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起,潘某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方便生产而在油面加工时加入硼砂,并在此期间向新罗区莲花市场的零买客户非法销售。2016年8月5日,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潘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掺有硼砂的油面3.18公斤,未使用完的硼砂0.525公斤。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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