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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过期仍销售 速裁调解化纷争

2024-06-30 15:4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34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8月16日,灵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因超市售卖过期食品、顾客要求退货并索取十倍赔偿的民事案件。

今年2月9日,黎某在灵川县某超市购买腊、腊肠等食品,支付货款826.20元。之后,黎某发现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遂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随后,灵川县某超市被处以罚款后,拒绝赔偿黎某损失。黎某遂于8月8日向灵川法院起诉,要求灵川县某超市退还货款826.2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

灵川法院速裁庭法官查阅案件后,了解到灵川县某超市主要是对已被行政处罚还要再赔偿黎某心存不满和委屈,即向灵川县某超市释明《ink">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告知其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黎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行使法定权利主张十倍赔偿金;灵川县某超市作为超市经营者,即便缴纳了罚款、承担了行政责任,也不能替代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多次做工作,8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灵川县某超市当场给付黎某赔偿款5500元。

据了解,灵川法院速裁庭自成立以来,全庭干警坚持“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要旨,以简便、高效的方式,成功审结一大批简易、小额民事案件,承担起全院受理案件总数的45%以上的审判任务,且结案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自动履行率均位居全院之首。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平安广西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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