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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仿冒黄酒被处3倍罚款

2024-07-01 12:5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6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白酒市场,常见真假之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一则案例显示:2018年5月30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的“清醇俊郎”黄酒自2010年上市以来很受欢迎,但近年来销量下滑。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几种外包装酷似“清醇俊郎”黄酒的仿冒酒。

如何去伪存真,精准执法?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被举报的4家仿冒酒销售企业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上海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便是黄酒系列案主角之一。据了解,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清醇某”黄酒272箱,共2176瓶。这些酒与古越龙山公司的“清醇俊郎”黄酒外包装高度近似,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主营酒水批发,2017年以前曾是古越龙山公司经销商之一。看到“清醇俊郎”这款低度黄酒比较畅销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委托浙江湖州一家黄酒厂仿照“清醇俊郎”的酒瓶和外观设计,生产了“清醇某”清爽型黄酒2500箱。随后向饭店和零售店批发。

调查发现,两种黄酒装潢相似,极易造成误认。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没收黄酒2176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计97758元。

记者注意到,此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清醇俊郎”黄酒不具有影响力,两种酒的装潢在几处细节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基于此,当事人选择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展开维权。

针对“清醇俊郎”黄酒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两者的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造成混淆等焦点问题,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持续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对象、所做的广告宣传等因素。在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清醇某”之前,“清醇俊郎”经过长期销售已获得了特定区域相关公众的认可。

“清醇俊郎”酒瓶上的标贴作为外包装装潢中的主要部分,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使消费者通过该标贴与商品来源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并能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清醇俊郎”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在其影响力辐射的地域范围应当得到保护。

同时,执法部门认为,对于商品装潢近似的判断应当基于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装潢整体视觉效果的感受。两种黄酒的标贴形状都是长方形,大小一样,颜色上红下黄,特别是标贴上突出使用的“清醇”两字,并非常规字体,而当事人使用了与古越龙山公司完全相同的字体和文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不明显,应认定为近似。同时,两种黄酒为相同商品,其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更是在同一地区销售,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具有关联性。

据了解,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黄酒系列案统一执法行动中,共没收仿冒黄酒近1万瓶,罚款近50万元,有效制止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市场混淆行为。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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