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厨具网
    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买了过期火腿索赔引来纠纷

2024-05-02 11:33:01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577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4月24日报道:(记者赵松刚通讯员张广志)消费者王先生在高新区的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一根双汇火腿,却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半月。但商家以非故意销售为由,仅同意1倍赔偿,遭到王先生拒绝。24日,经过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调解,超市按10倍赔偿王先生损失。

据王先生介绍,3月20日,他来到高新区的一家连锁超市,花了12.5元购买了一根双汇火腿。当时,王先生并没有留意到火腿的保质期限,可回家刚吃一口,他就感觉火腿有异味。

王先生仔细观察火腿的外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保质期限为60天。这根双汇火腿在2012年1月5日就已经过期了。王先生拿着这根过期一个半月的火腿肠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工作人员以超市负责人不在场,且联系不到负责人为由,只能再免费送给消费者一根火腿肠作为补偿。超市认为,超市并非是故意出售过期火腿,只能1倍赔偿。

对超市的解释,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他认为超市属有意出售过期火腿,应该给予10倍赔偿,“超市每天都检查,却发现不了过期一个半月的火腿,怎么可能?”王先生与超市进行交涉,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将此事反映到高新区消协,要求调解。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非故意,则只需赔偿1倍。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本身存在监管不严格,导致货架上出现过期火腿,“非故意”的说法站不住脚。最终,经营者不得不按价款10倍赔偿,赔偿消费者125元。

来源:齐鲁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条标题:买了过期火腿索赔引来纠纷
本条信息网址: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阅读关键词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0相关评论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4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