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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2024-05-02 15:24:45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953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我国耕地、水等农业生产基本资源短缺矛盾突出,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加重。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确保主要农产品稳定供给,需要抓住机遇,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农业“走出去”势在必行

依靠现有农业生产资源只能满足我国农产品的有限供给,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势在必行、大有可为。

我国粮食生产呈现四个趋势。一是虽然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较快增长,但农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实践表明,农业科技没有突破性创新,粮食增产潜力有限。二是粮食供求由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到紧平衡,这一趋势将长期持续下去。据预测,到2020年,粮食需求总量将达到5725亿公斤,粮食产量增长难以满足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三是我国由农产品出口大国向进口大国转变,农产品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我国大豆进口5480万吨,与上一年相比增长28.8%;小麦进口120万吨,增幅为36%。四是外资在我国种子产业份额中不断扩大,并由蔬菜、花卉向粮食扩展。

我国农业生产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条件已经成熟。2004年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逆差呈现明显扩大态势。2009年、 2010年、2011年我国进口大豆分别为4255万吨、5480万吨、5264万吨,按照目前我国大豆平均单产120公斤计算,相当于每年利用4.2亿亩的国外耕地等农业资源;再加上植物油、棉花、食糖、大麦、橡胶、剑麻等植物类农产品进口,相当于每年至少利用9亿亩的国外耕地和水资源,相当于我国总播种面积的1/3。

海外农业开发成为国际竞争的热点。农业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无论对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还是对土地资源闲置的国家都有吸引力,如日本、韩国、沙特、科威特等国,土地资源有限,难以自主保障粮食需求,很早就开始到海外购买或租赁土地,满足本国市场需求。日本海外农田面积3倍于国内;韩国在海外经营的农田面积近200万公顷,超过其国内农田面积;海湾国家近年来在非洲、东南亚、中亚和欧洲多个国家达成磋商租地、购地协议;印度专门修改法律支持海外农业;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纷纷加入海外农业开发行列。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些年,我国农业“走出去”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看投资较少、规模较小、布局较散,缺乏国家主导的大行动。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把豆、棉、糖、胶等我国短缺的农产品作为农业“走出去”的重点。我国豆、棉、糖、胶等农产品国际依赖程度较高,应把这些短缺农产品作为“走出去”的重点。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刚性减少,跨国集团在我国农业产业领域的份额逐渐扩大,已影响我国重要农产品供给和总体物价水平,农业产业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豆、棉、糖、胶,甚至玉米等重要农产品价格话语权不掌握在我们手中,农业产业安全难以保障。

选好目标国家,采取“打包”方式签订政府间协议。选择政治稳定、投资环境好的国家作为投资目标国。购买、租用土地用来种植豆、棉、糖、胶等作物,不仅可以保障我国市场需求,而且对东道国解决农产品供应、就业、出口创汇等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双赢互补的合作。目前,我国在国外的投资项目比较分散,涉及援外项目、矿产、石油、进出口信贷、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纺织业等,如果出现风险,政府难以顾及每一个企业。所以,我国应采取“打包”方式与相关国家签订政府间协议,并加强协调,统一使用谈判筹码。为固定关系、互惠互利,对开展合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可以适时开展自贸区谈判,降低政治风险。

创新投资方式。一方面在东道国租地、买地、种地,建基地、搞实业;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开展合资、参股、收购,建立收购、仓储、加工、运输体系,控制进出口渠道和定价权,降低租赁、购买土地的敏感性和投资风险。二者并举,不可偏废。

有针对性地培育农业“走出去”企业。农业“走出去”投资大、风险多,需要专业人才,而我国的农业企业大都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应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有针对性地培育一些中央企业、农垦企业作为境外农业投资的“主力军”,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耕作技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和经验。同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发挥其经营灵活的优势。应大力培养外围服务企业和专业人才,以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公司、公关公司、猎头公司的形式,招揽、组织当地人才、华人华侨以及有驻外经验的人员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服务。

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农业“走出去”工作。农业“走出去”工作涉及国务院14个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保障协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应在现有“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一是设立常设性的协调机构;二是加强我驻重点国家使领馆的人力投入;三是建立类似仲裁委员会的带有强制性和影响力的机制,防止我国企业在境外恶性竞争影响国家整体利益。(若松)

来源:本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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