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周三(6月6日)召开常务会议指出,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
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原定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后因监管指标过于严格遭到银行
强烈反对,银监会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月份将修改后的资本管理办法呈报国务
院。
该银行资本监管新规被成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
新办法称,将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它银行的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合理安排资本
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同时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
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
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此外,该办法还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
入资本监管框架,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
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山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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