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随着汾酒、杜康、五粮液、西凤等酒企纷纷提出异议,茅台此次申请“国字头”商标的结局尚难预料。由于茅台集团申请“国字头”商标的过程引起多方质疑,为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等环节,有专家建议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相关方面也表示现行的《商标法》或将进行修改。
申请者为何能搞程序循环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了对“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并且在此后的10年中申请了9次,直到今年才第一次通过初审。对此,曾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巡视员、现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杨叶璇女士表示,此前的8次申请,如果茅台方面对评审委员会的行政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走司法程序,但茅台始终没有向法院提出过诉讼申请。这从逻辑上讲,茅台公司是一方面接受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另一方面又在乐此不疲地不断提出相同申请。
“如果司法判决某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商标确权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搞程序循环,浪费商标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是造成我国商标注册审理周期过长,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工作压力过大,真正需要使用合法注册商标的企业痛苦不已的重要原因之一。”杨叶璇说。
但也有人认为,茅台集团在申请“国字头”商标的时候,采用的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商标主要是一种标识,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只要组合的形式、颜色等外观改变,就可以再次申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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