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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05-03 08:25:05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832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了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

商务部

2012年9月27日

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企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性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饮行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餐饮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餐饮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行业法规、标准、政策等知识,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并且组织好行业专项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章餐饮服务设立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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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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