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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2年食用菌制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2024-05-03 08:51:26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67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产品名称: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和腌渍食用菌。

干制食用菌:在确保产品质量指标(色、香、味、形、营养等)的前提下,利用外热源,促使菌体水分蒸发达到便于储存运输目的的制品。包括平菇、香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

二、检验依据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9 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11675 银耳卫生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按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范围,干制食用菌和腌渍食用菌各抽取1种。

2.抽样数量: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其中3/4为检验样品,1/4其余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

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4.1.1干制食用菌

4.1.2腌渍食用菌检验项目参照酱腌菜检验项目执行。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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