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流动摊贩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500-1000元罚款。
无证游摊不算流动摊贩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处副处长彭川介绍,所谓食品流通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包括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不包括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如现制现售的摊贩),不包括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餐饮摊点烧烤等摊贩)。
“食品流通摊贩必须是正当经营户,即使在路边摆摊的,也必须有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无证照游摊本身属于非法经营,不属于《办法》所指的流动摊贩。”
符合五个条件才能备案
流动摊贩要申请备案,还必须符合备案条件。一是在指定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是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防腐、防蝇、防尘、防鼠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是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四是销售无包装的食品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五是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如果不符合以上备案条件的,将被工商部门驳回,责令其改正,直到符合要求。”彭川介绍,如果屡次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将可能被市政等相关部门取缔。
此外,办理备案手续全免费,备案机关当场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当场不能做出决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拒绝备案最高罚一千
彭川介绍,如果食品流动摊贩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被撤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备案机关将依照《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同时,如果备案机关未履行食品流通摊贩备案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重庆晚报记者张水红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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