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46号)等有关要求,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饲料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2〕259号),对新一轮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确定了饲料许可换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已获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中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含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对现有的加工设备及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逐项完善有关标准条件,并重新提出换证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原获得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同时废止失效,依法公告予以注销,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不得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以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处理。对于现有“一企二证”、“一企多证”的饲料企业,按规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办理一个许可。要求此类企业及早谋划,做好企业品牌的整合工作。
《通知》确定了饲料许可换证工作进度安排:对于已取得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相应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并且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换工作;如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但不在饲料许可管理范围的,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但相关产品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采购、使用时,其质量标准和标签,应继续严格遵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单一饲料(包括动物源性饲料)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其它产品(如饲料级混合油),禁止用于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律即行废止,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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