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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刑责引争议

2024-05-04 04:53:16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923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个品牌食品,若各色的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等都证照齐全,明星如何来鉴别它是安全还是不安全?与其紧盯着明星,还不如盯紧负有监管职责的公权力部门,他们更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居高不下,“两高”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备受关注。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不少媒体也据此给予了乐观的期待。

这份“解释”也再度引出了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刑责?最高法院的官方回复是这样的: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回应与以往并无不同,可视为话语委婉地对问题进行了否定式答复。因为“明星”并不是单独的一类犯罪主体,如果明星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且因此而获刑,那么实质还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获刑,而不是什么“明星担责”,跟“明星代言”更没有必然的联系。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刑责”的另一争议点,在明星能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近年来,传媒界和法律界屡有此建议和呼吁提出,最高法院也再度予以否认。

明星难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这是因为在故意犯罪中,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犯罪行为为前提的。而明星都是以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来兑现广告价值。从经济人的角度观察,明星不太可能明知产品有问题还继续代言。即便他明知,这种“明知”的证明责任,也要由控诉机关来承担,而这种证明的难度无疑非常大。在我们的生活经验里,还未曾听说有明星主动承认自己“明知”代言产品有问题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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