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安徽合肥农业部了解到,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要求农产品生产单位建立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单位主要包括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获证单位。必须在其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同时,鼓励其他从事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根据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田间农事操作、农产品检测情况及产品销售去向等。记录档案由农户实事求是填写,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不定期进行检查,生产记录按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对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教育和处罚处理。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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