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追究案件,被告人张某涉嫌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被该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悉,这是长江上海段水域首例非法捕捞刑事追究案件。
去年5月,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宝山水上派出所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口炮台湾附近)水域,查获了张某驾驶机动小艇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查获电瓶两个、电磁波发生器一个、网兜一个、电线约10米,查获非法所得渔获物野生长江鮰鱼6条6.5千克。每年4月1日12时到6月30日12时为国家规定的长江禁渔期;电捕鱼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张某在禁渔期内电捕鱼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今年3月,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经法定程序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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