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市境内河流、水库等水域进行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境内河流、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电捕工具(装备),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部门对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 36号)规定,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立案追诉。
三、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在7月30日前到当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登记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五、对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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