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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进一步规范渔船过户审批管理

2024-05-04 11:41:15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955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3年6月24日,省总队印发了《关于加强渔船买卖过户管理的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渔船过户审批管理,提高办证效率。

一是明确捕捞许可审批时限。各级渔政机构收到捕捞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转报上级部门的,由渔政机构行文后以特快专递方式上报,不得由渔民自行上报。

二是明确渔船证书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渔船检验及渔港监督机构应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渔船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的注销或者办结手续。

三是明确渔船过户办结时限。省内过户渔船,自主管部门批准买卖之日起,办结《捕捞许可证》时间不得超过30天。跨省卖出渔船,自主管部门批准卖出之日起,办结《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时间不得超过15天。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卖船方应于7天内注销渔船证书。跨省买入渔船,自主管部门批准买入之日起,各市渔政处(支队)应在10天内将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材料报省总队;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之日起,办结《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间不得超过20天。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渔船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前,其监管由卖出方所在地渔船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其监管由买入方所在地渔船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市、区)渔政机构对辖区已批准过户的渔船逐艘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证书证件的,要立即通知当事人尽快办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证书证件的渔船,应禁止其出海生产,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其涉外入渔资格。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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