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凌晨,杨某来到桥头镇某面包店购买生日蛋糕,期间因未配送刀叉与店长李某发生争执。不久后,杨某伙同阿强、阿威、阿远等几人到面包店殴打李某致伤,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随后,杨某因侵犯李某健康权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然而,受害人李某认为,杨某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还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要求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多次交涉未果后,李某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赔60010.8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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