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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责令召回制度

2024-05-04 17:42:37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70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记者 毛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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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城市晚报讯 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

大体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规定了如下三个方面。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转基因农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销售。

违反质量安全标准,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毛焯 实习生 万佳佳/报道)

作者:毛焯

来源:城市晚报(长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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