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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毒鱼是违法行为 浙江宁波宁海县将进行集中整治予以打击

2024-05-04 19:39:29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42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七月份以来,宁海县渔政部门接到不少群众举报溪河、水库中有人用电瓶捕鱼、药水毒鱼的案件。该部门回应,用电瓶捕鱼、药水毒鱼既危险又违法,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宁海县渔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瓶捕鱼、药水毒鱼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的捕鱼方法。电流、药水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都会遭殃。特别是当前旱灾时节,水位急骤下降,电鱼、毒鱼带来的损害是灭绝性的。另外,电捕器械对人体也有极大危害,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造成人员伤亡。该负责人表示,电瓶电鱼和药水毒鱼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会给鱼类生存繁衍带来毁灭性破坏。为有效保护全县渔业资源,渔政部门将继续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境内江河的巡查,提高打击力度。并从8月15日起我县将在象山港、胡陈港、三门湾等流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整治渔具包括张网、地笼网、串网、电捕渔具等。

根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宁海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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