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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蠡湖电击捕鱼将自己“捕”入法网

2024-05-04 21:11:52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749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谋蝇头小利,明知在禁渔区捕鱼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顶风而上,电击捕捞用于生态化净化水质的鱼类,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生产繁殖,破坏生态平衡。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曹某批准逮捕。

“我只是捕了几十公斤野鱼,怎么就犯了罪了?”曹某对于自己因为捕鱼而被逮捕有些想不通。殊不知,自己捕鱼使用的是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而且是在禁渔区,给蠡湖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甚至给人身安全带来危险。

无锡市蠡湖水域系太湖景区的一部分,2012年初,该市颁布《蠡湖景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蠡湖景区水域捕捞鱼类等水生动物或者采摘水生植物。2013年6月,曹某明知是禁渔区,仍与同伙多次趁黑夜到蠡湖水域,利用电击器、导电棒等捕鱼工具,捕获白鱼、黑鱼、鲤鱼、鲫鱼等专门放养在此用于生态化净化水质的鱼类85公斤。6月27日凌晨,曹某等人在该水域捕鱼后返回住处,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被接群众举报后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一举抓获,当场查获20公斤鱼及电击器、导电棒、橡皮艇等捕鱼工具。

办理本案的检察官华忆娇介绍,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本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击方法在禁渔区捕鱼,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江苏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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