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远洋渔业发展要求,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不再批准新建或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8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由于受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资源、市场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作业类型渔船数量已经饱和。为此,除替代旧船外,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枪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造船申请。另外根据远洋渔业发展要求,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不再批准新建或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通知进一步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及报废拆解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渔船可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被替代远洋渔船应在国内报废拆解,如确因安全原因不能回国报废拆解的,需经省级以上渔船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可在境外报废拆解;远洋渔船报废拆解完毕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拆解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可“先建后拆”;更新建造的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被替代渔船报废拆解证明和相关证书注销证明;被替代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原国内捕捞渔船)的,在办理渔船报废拆解证明时,还需同时注销被替代渔船国内捕捞许可证明,同时取消其国内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标准。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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