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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餐饮企业“霸王条款”变脸 造成监管难题(1)

2024-05-05 10:57:57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597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市场化如此开放透明的今天,商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依然会以各种形式设置消费门槛,不同程度地侵害消费者利益。新修订的《消法》即将实施,再一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消费者制定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消费公平原则是基本商业准则,已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可以期待,未来在面对不公平的消费侵害时,消费者又多了一件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消法》新法条

霸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新《消法》即将实施之际,记者调查探访本市多家餐饮企业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去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要求违规餐饮企业在一个月内改正,否则将面临处罚。时隔近三个月,记者发现涉及“禁止自带酒水”、“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包间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在部分餐饮企业依然存在,但内容和形式却悄然发生变化。

经过专项整治 提示悄然变脸

探访中记者发现,部分餐厅包间不再明示最低消费,但需要点价值980元的“包间套餐”,而最为常见的“谢绝自带酒水”一项,部分饭店规定自带酒水顾客不能享受店内优惠等“额外约定”。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投诉后发现,即便对商家的约定“心存不甘”,但如果在就餐前与商家有口头约定,事后也很难获得赔偿。

在专项整治后,如今张贴出来的“店内规则”确实比从前少了很多,更多的饭店则以口头告知的形式通知消费者各种“消费门槛”。这些条件花样繁多,比如“俏江南”的工作人员表示,顾客可以带酒,但需要在店内点饮料。“三个贵州人”饭店的工作人员则表示,顾客可以自带白酒,但不能自带饮料。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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