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晚,王女士将生日聚会安排在漂亮生活ktv紫荆店。晚上9点过,因来不及准备礼物,她的闺蜜陈女士就亲自下厨为她炒了两份小龙虾以表心意。前晚9点过,陈女士提着两份小龙虾经过ktv的吧台时,被服务员叫住,“这里不能外带酒水和食物。”如果需要食物,ktv可以提供。
随后,大堂经理告诉陈女士,“要么吃了,要么寄存。除此之外,消费400元酒水或者付200元的服务费也可以将炒龙虾带进包间。”陈女士说,“讨价还价后,我们买了100元的小吃,才把龙虾带了进去。”
ktv不能外带酒水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但是在所有餐饮企业都取消最低消费和包厢费的情况下,ktv这种规定算是合理的吗?
王女士认为她和朋友在消费中遭遇了“霸王条款”,正式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也成为新《消法》正式实施后,成都商家涉嫌霸王条款的首批案例。“自带食品进ktv受阻,被索服务费”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遭遇到的“霸王条款”?
律师陈军认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按照该法条,ktv的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霸王条款。陈军说,在ktv或饭店过生日,用蛋糕增加气氛,如果ktv或饭店拒绝蛋糕进店,显然不合情理。陈女士遇到的情况其实和这相似但,最终被强制消费100元。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诉讼维权。
然而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认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习惯不同于餐饮行业,其收入来源更需要依靠酒水的销售,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商家就会提高服务价格转嫁成本。这还得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细化新《消法》。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发现,最高法在阐述“霸王条款”时并未单独提及ktv等娱乐场所。
12315热线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消费者遇到陈女士类似的情况,可拒绝支付服务费。即便是要给,也要对方出具相应票据。之后,消费者可持相关证据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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