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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出台生猪养殖限养区关停退养政策

2024-05-05 11:42:41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28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江山市日前出台了生猪养殖限养区关停退养政策,计划从2014年开始到2015年底,每年开展“百村整治”行动,重点推进限养区200村庄生猪养殖场的关停退养。

对根据要求完成关停的生猪养殖场,将按标准予以补助:

(一)对经过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的村中场,按期彻底拆除栏舍,并清理建筑垃圾、复垦、复绿的,按实际拆除建筑面积计算,砖木结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简易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猪(包括母猪和种公猪)给予200元/头退养补助,附属设施不予补助;对未清理建筑垃圾、复垦、复绿的,扣除20%的补助款;

(二)对未经审批或超出有效期的村中场,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拆除栏舍的,给予200元/头猪退养补助;

(三)对利用现有住宅养猪,彻底拆除室内养猪设施的,给予50元/头猪退养补助。

按照规定,生猪补助数量按每2平方米实际拆除栏舍或设施占地面积计算1头猪的标准确认;逾期拆除的,扣减20%的补助款,逾期3个月以上未主动拆除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并且不得享受补助;搬迁的养殖场不得享受退养补助;对未列入2014年关停退养计划的,由乡镇自行申报,并经市整规办审核备案的,可按照上述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2012年10月25日后未批新建的生猪养殖场,一律按“两违”政策处理,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不给予关停退养补助。

对未列入关停退养的生猪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主自行封堵排污口,要求每个养殖场按“一户一策”的要求自行整改,做到农牧结合,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干粪堆积棚、沼气池、储液池配套,养殖废弃物未经达标处理,不得向外排放。对未执行“一户一策”整治造成污染的规模养殖场,不得享受有关生猪养殖各类补助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依法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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