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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现问题样品 同批次食品暂停销售

2024-05-05 17:38:28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23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5月18日,记者从湖南省卫生厅获悉,《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样品,核查期间同批次食品暂停销售,该意见稿已公布在湖南省卫生厅的官方网站。“当然这还是意见稿,没有最后定稿。”5月18日,湖南省疾控中心食品监测科负责人说。

发现问题样品如何报告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规范》呢?湖南省疾控中心食品监测科负责人表示,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问题样品的风险管理,保证核查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及时化解风险,最大程度减少问题食品对公众的危害,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假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发现某个品种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它应该怎样报告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在风险监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样品,经确认后按规定报省食安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非食品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问题样品,应在24小时内报省食安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抄报秘书处,问题样品在本省检查出由外省生产的,承检机构还要及时通报外省食品监管部门及采集地食安委办公室。问题样品生产地和采集地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城市的,承检机构还要将信息报生产地及采集地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检机构报告问题样品信息后,并妥善保存相关检验记录备查。

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一旦发现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样品,需要由哪个部门去监管呢?征求意见稿规定,省食安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问题样品生产地和采集地为同一城市的,核查处置工作由该地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问题样品生产地和采集地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城市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地和采集地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问题样品;在本省生产由外省检出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地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问题样品在外省生产由我省检出的,核查处置工作由采集地市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对重大问题,省食安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直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确认不符合标准实施召回、销毁

相关部门接到核查通知,应该怎样处置涉嫌的问题食品呢?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核查通知后,对问题样品同批次产品及所涉及产品先行登记保存,暂停销售;对可能存在重大隐患或涉嫌犯罪的产品,要立即封存扣押。对经监督检验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实施召回、销毁;企业未召回的,责令其召回。并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问题样品同批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应允许相关食品正常生产、销售。

市州级食安委办公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将核查处置结果报省食安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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