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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购买的人参膏不符合标准 杭州一消费者状告胡庆余堂

2024-05-05 17:44:26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715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杭州一消费者在杭州胡庆余堂购得人参膏六盒,认为该产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按qs管理的普通食品,于是将生产厂家杭州胡庆余堂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的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3年9月20日,周女士在胡庆余堂的门店购得第一被告人参膏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人参膏》6盒,每盒单价870元,共计人民币5220元。周女士买回后发现,该产品并不是保健食品,而是按qs管理的普通食品。该产品中的主要成分“人参”,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到普通食品中。该产品依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

周女士认为,第一被告系一家生产食品的正规企业,明知在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除食药两用物质之外的中药材,为利益驱动,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将中药材人参加入其中。第二被告是一家知名药企,明知第一被告生产的《人参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为利益驱动,公然销售,故应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依据卫生部2012年第17号文,已将人参列为新资源食品,被告于2013年6月,经浙江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登记,依法生产、销售人参膏产品。周女士适用法律错误,主观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请求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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