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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鱼翅进口应遵行事项

2024-05-05 19:07:48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583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4年6月11日,台湾地区“农委会”发布农渔字第1031346594a号公告,修订“鱼翅进口应遵行事项”第一点,自2014年6月9日生效。

鱼翅进口应遵行事项第一点修正规定

一、申请进口货品分类号列

ccc0302.89.93.00-7「可食用之鲨鱼翅,生鲜或冷藏」、ccc0303.89.93.00-6「可食用之冷冻鲨鱼翅」、ccc0305.71.20.00-2「干鱼翅」、ccc0305.71.30.00-0「咸鱼翅」、ccc0305.71.10.00-4「熏鱼翅」、ccc1604.20.20.11-7「调制或保藏鱼鳍(鱼翅),冷冻者」、ccc1604.20.20.12-6「调制或保藏鱼鳍(鱼翅),罐头」、ccc1604.20.20.19-9「其它调制或保藏鱼鳍(鱼翅)」(以下简称鱼翅)者,应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签审通关共同作业平台”(以下简称作业平台)(网址:http://permit.coa.gov.tw/),向“农委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提出,经核准后始得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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