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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食品幼儿园被罚16万元

2024-05-06 12:24:31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880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8年3月6日,南海区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大沥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幼儿园厨房的冰箱内发现两袋已开封使用的腐竹,两个外包装上显示的出厂日期分别是2017年10月19日和2017年10月25日,保质期均为一个月。

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以上两袋腐竹都已经超过保质期三个多月,但存放处并没有“已超过保质期”“不得使用”等提示。这些腐竹属于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腐竹进行扣押。

经立案调查,该幼儿园经营过期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据此,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幼儿园处以警告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幼儿园对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南海区食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在法定期限内,该幼儿园未履行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区食品监管部门对该幼儿园加处罚款80000元。最终,该幼儿园共计被罚款160000元。

■部门说法

幼儿园作为食品经营被许可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3至6岁的幼儿,其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会对家庭、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牵涉广泛、影响巨大。

因此,保障幼儿园等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者: 邓海莹 马登宇

来源:珠江时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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