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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

2024-05-06 21:12:23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173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有关问题的解读。

其中指出,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解读》中提到,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而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另外,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对此,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企业应高度重视,统筹生产和市场销售,立即按照公告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确保2021年前市场上不会再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条标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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