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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农药 盐城一农资经营门市被罚款1000元

2024-05-06 21:28:18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318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7年9月,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城南新区某农资经营门市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摆放的标注“生产商: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031604,规格为100毫升/瓶,350克/升硫丹乳油”等五种农药,均为过期农药。经营人员表示,以上农资只是摆放在柜台,没有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经营者对过期农药没有进行清理,并分类存放、按规定销毁,而仍摆放在柜台上,应视同经营行为。其销售的五种过期农药即为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查封扣押、拍照。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有举报其他违法案件的立功行为。盐城市农业委员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没收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执法检查时,仍发现少数农药经营人员将过期农药掺杂销售给农民,均予以立案查处。

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回收、清理过期农药,严禁销售过期农药。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时,要向经营户索取购买凭证和清单,发现有购买了过期农药等问题应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江苏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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