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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矿泉水可防病 北京一企业违法宣传被罚13万元

2024-05-06 22:08:15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750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获悉,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因在自设网站上宣称所生产的某品牌纯天然矿泉水能够促进骨骼发育和软化血管,对心脏病、高血压、神经功能紊乱、胃病等均有一定的保健作用,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30000元。

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矿泉水、纯净水的企业,2006年2月开始在自设网站上宣称所生产的某品牌纯天然矿泉水“能够促进骨骼发育和软化血管,对心脏病、高血压、神经功能紊乱、胃病等均有一定的保健作用”、“极易被人体吸收,达到预防和保健的作用”,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怀柔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宣传应真实,不能做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任何商品更不能冒充药品或者使用与药品类似或近似的涉及疾病及治疗效果的用语,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该商品能达到某些药品效果的误认。上述矿泉水宣传内容中出现了多个疾病名称和“预防”一词,广告语明显会让公众产生饮用该矿泉水会起到预防心脏病、高血压、神经功能紊乱、胃病等疾病的作用或效果,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0000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来源:千龙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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