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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开售卖“山寨”酒被判侵权付赔偿

2024-05-07 10:12:44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432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晋城市23家烟酒超市被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这23家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这些商家卖的酒有什么猫腻?为什么会被葡萄酒公司诉上法庭呢?近日,晋城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7年10月16日,法院收到起诉状,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晋城市23家烟酒超市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诉讼中,23个案件的被告均表示不解,商标侵权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自己小本生意从别人家那里进的酒怎么就被张裕公司给告了呢?

经核实,涉案的多家烟酒超市存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其所销售葡萄酒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张裕”“解百纳”文字商标相同,与“城堡”“盾牌”等注册商标相似,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市场声誉的不正当攀附性利用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降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经营者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判决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对原告进行3000元至6000元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

以案释法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作为烟酒经营者,很多商家知道自己进的酒有问题,但是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是生产者的责任,自己花钱进货,做点小生意,碍不着别人,但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给了违法牟利者以机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来源:山西法制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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