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通过的《越南海洋法》,意在通过该法以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争夺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然而,有效控制规则并不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对此,我国应采取各种措施巩固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管辖
黄瑶卜凌嘉
有效控制规则是指在无法确定争议领土的所有者的情况下,通过比较争议各国对有关领土的“能够体现其作为主权者意图的有效的管理行为”来确定该领土的主权归属。如果一国的这种“管理行为”较他国更强,则由前者取得争议领土的主权。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有效控制规则来解决国家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问题。国际法院认为证明国家对领土实施有效控制的主权活动可体现为:对有关领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行为、在有关领土上适用和执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为、对有关领土移民的管理、对捕鱼行为的管理、海军巡逻、石油开采行为、建造公共建设工程的行为。国际法院在2007年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有关加勒比海领土及海洋划界案中,通过对两国提交的以上八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分析,判决bobelbay等四个小岛属于洪都拉斯。可见,一国对争议领土的国内立法行为有可能作为证明该国拥有领土主权的证据。
然而,有效控制规则并不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因为该规则仅适用于无法确定争议领土的所有者的情况,而我国根据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规则已获得了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方面,南海诸岛由我国首先发现,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初步权利”;另一方面,我国已对南海诸岛实施有效占领,成为南海诸岛的合法所有者。早在唐贞观元年(627年),南海诸岛已正式被划入我国疆域,归岭南节度使管辖。我国历代政府均对南海诸岛实施管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岛礁被占领的不利局面,我国并没有沉默,而是进行了持续的抗议,并坚持对南沙群岛实施管理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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