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出台具体执法依据,规范对“生鲜灯”使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3年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查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34-2013)中规定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建筑照明设置要求,可参考此标准判断是否为适宜的照明灯具。
《办法》从今年6月30日公布、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研究,精心部署,通过专项治理、学习培训、强化宣贯等三项举措大力宣贯《办法》,推动《办法》落实见效。一是突出重点,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办法》公布以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安排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截至12月11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6万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户1.5万户次,发现违规问题1000余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余份,专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二是加强学习,开展法规宣贯培训。针对《办法》的出台,围绕《办法》适应范围、对象、行为、罚则,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开展了专题学习培训,邀请专家解读新修订的《办法》,全面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办法》实施打下基础。三是强化宣贯,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在《办法》施行前的过渡期,省市场监管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知书》,并印发10000份提醒告知书下发各地,张贴在全省的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相关消费提示150余篇,开展媒体宣传报道100余次。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欢迎您对发现的“生鲜灯”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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