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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2024-05-11 21:57:35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37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3年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26号)、《关于下达支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29号)、《关于下达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免审即享”(2023年第一批)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210号)要求,现将有关资金拨付你市(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如下:

一、落实合力共担。此次下达的资金中,支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资金和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第一批),均为以前年度清算结转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省、市5:5共担;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免审即享”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拨付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99号)规定,共担比例为皖北地区(六市四县)省和市8:2,其他地区省和市5:5,同时对数字化转型、绿色金融项目,省级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再给予10%贴息。请严格按照省市共担比例兑付资金,其中省级部分在年初预拨资金中安排。

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30日内将绩效目标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送省财政厅。次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三、严格使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资金表

2.“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助资金表

3.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免申即享”(2023年度

第一批)补助资金表

4.2023年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目标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0518.doc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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