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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5-12 00:12:24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24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3月份与上海止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成立金卓共赢(宁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卓共赢”),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你公司认缴990万元。金卓共赢已于2017年3月份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上述对外投资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274.88万元的10.67%(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按照你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但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以督促你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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