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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4-05-12 12:36:4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9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0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19〕0014号》显示,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惠州市以泰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海关编码为4413962239,法定代表人冯志辉。

截至2019年4月29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4118a0026和c534119a0071期间,短少保税料件“精炼铜线”5897.63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32.992948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918622万元(计税编号:深关计税字(19-08)10717号)。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报告、稽查报告、检查记录、合同执行情况核算表、计税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送货单等为证。

对当事人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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